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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4-09-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zhuan浏览次数:2582
辽高法[2013]111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并
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制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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