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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4-09-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zhuan浏览次数:2582

                    辽高法[2013]111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并

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制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220起执行。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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