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新法速递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4-01-17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转引)浏览次数:2409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一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