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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物价局
大建委发[2013]12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各供、用热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深入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制定了《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0]4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单位)按照用热量向用户计收热费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或者超过50%;
(二)供热系统设计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供热系统设施完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供热企业(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四条 本市供热计量收费采取“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
供热计量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是指用热户按基本热价缴纳的供热费用。基本热费为现行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的30%,即基本热费=供热面积×28元/平方米×30%。
计量热费是指用热户按计量热价缴纳的供热费用。计量热价为0.19元/Kwh,即计量热费=实际用量×0.19元/Kwh。
第五条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热户应当在每年11月4日前,按现行面积供热费价格标准向供热企业(单位)一次性预交供热费。
第六条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5日前,将用热户在本供热期内的用热表读数及收费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用热户。用热户如有异议,双方在10日内进行复核。
第七条 供热企业(单位)根据用热户实际用热量进行收费。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计算收取的热费时,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收取的热费时,向用户退还两者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在热量结算时,如果用热户的热量表发生损坏、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计量表读数计费。
如用热户人为损坏热量表的,损坏人照价赔偿,供热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方式结算。
第九条 供热计量的热费抄表计算由供热企业(单位)或者委托能源中介服务机构完成。
第十条 用热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检定费用先由用热户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不合格,检定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实施供热计量后,室内温度由用热户自行设定。室温无法达到规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单位)与用热户共同管理,并负责数据的采集,建立供热计量运行管理技术档案、供热计量电子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供热前,用热户可以向供热企业(单位)申请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单位)不得收取热费。供热期间申请停止供热的,基本热费不退,计量热费按实际热量计算收取。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经当地供热企业(单位)同意后,由供热企业(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热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当在与用热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热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量收费,严禁弄虚作假,抄表要真实准确。对用热户计量热费的退费要求,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如数退费,不得借故推诿或拖延。
用热户热量表发生故障时,供热企业(单位)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随政府物价部门热价调整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 2013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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