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2530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上一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