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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
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司发通〔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
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附件1
存款查询函
( )第 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X X(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继承公证申请,并对存款人X X(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X X年X X月X X日)及X X(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X X(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X X(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公证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证处(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
2、如查询申请人另行委托他人查询的,请在本函中附注如下内容:查询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上述信息(见所附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
3、本函由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执留存,公证机构依照查询需求出具相应份数。
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X X公证处:
(查询申请人姓名〕于X X年X X月X X曰提交了你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X X)第X X号〕。现将查询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款信息
存款人姓名(户名) :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其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7卡号 |
存入时间 |
截止时间 |
存款余额 |
币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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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金融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X X X 金融机构(印章)
X X年X X月X X日
注:
1、本通知书仅用于办理继承公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通知后。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附件3
委托书
本人X X X (查询申请人姓名V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系存款人X X (存款人姓名V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X X (亲属关系〉。现存款人X X X (存款人姓名〕已经于X X年X X月X X日去世,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现在X X公证处签署此委托书,授权X X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办理查询被继承人X X (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 款信息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委托人:(签名)
X X年X X月X X日
注: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上一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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