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新法速递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2015-07-04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256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上一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