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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2014-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转)浏览次数:254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2]民监他字第4号 

 【颁布时间】 2002-9-19 

 【实施时间】 2002-9-19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关于适用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

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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